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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旗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旗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旗政府委托向旗人大报告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承担监测全旗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旗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旗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价格收费政策,提出全旗价格调控目标;组织制定和调整全旗管理的商品服务和收费标准;负责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全旗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旗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六)承担规划全旗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负责审核并上报由国家、自治区、盟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国家、自治区、锡盟和全旗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旗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推进全旗经济结构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旗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与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全旗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旗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全旗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承担全旗对外开放、经济协作工作;综合协调全旗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九)承担全旗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全旗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

(十)负责全旗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全旗社会发展政策办法,研究提出促进全旗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全旗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旗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旗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全旗环保产业和促进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旗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二)起草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旗招投标工作;组织拟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政策、规划计划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责任,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旗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自治区和盟、旗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研究提出全旗能源开发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能源开发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开发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负责全旗煤炭、电力(含核电)、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备案、上报全旗能源固定资产投资(产业升级)项目;负责能源开发统计调度、预测预警、能源信息发布,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指导协调农村牧区能源开发工作;配合核电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开展全旗能源开发合作、开发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旗(县、市)之间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参与拟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十七)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石油储备规划、计划;掌握旗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旗内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粮食流通、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并提出全旗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动用旗级储备粮的建议;起草全旗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旗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旗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推动国家粮食企业改革。

(十九)承担全旗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保供责任,负责全旗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协调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关系;提出自治区列入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范围及其他政策范围粮食品种的建议;负责政策性粮食和军粮供应与管理;负责相关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负责全旗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规范,推动全旗粮食流通科技进步和新技术推广并组织实施;承担全旗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制订旗本级储备粮油调运和仓储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旗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旗粮食仓储建设。

(二十一)负责全旗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研究拟订全旗粮油质量管理办法和地方质量标准,加强质量检验体系建设,保证粮油质量安全。

(二十二)负责全旗粮食流通市场体制建设,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指导全旗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全旗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确定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粮食行业财会工作,汇总和分析财务会计报表,负责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负责全旗粮食流通、粮油工业、社会粮油统计及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等信息的统计调查发布,为政府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三)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