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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技局

  

  

   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盟委、行署的决策,研究拟定全旗教育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实施中等、初等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组织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指导学校德育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并组织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职工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及各类成人教育;指导民办教育。统筹协调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研究制订民族教育发展改革的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教学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教育科技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六)负责教育科技事业统计分析;负责本部门教育科技经费的统筹管理和预决算,参与拟定教育科技经费筹措、教育科技拨款、教育科技基建投资的规划;监测教育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统计教育科技投入情况;按有关规定参与管理国内外对我旗教育科技援助和管理教育贷款。

(七)负责全旗教师宏观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育科技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并组织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并负责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教师、教育科技工作者评优表彰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旗直属教育科技机构干部工作;参与拟订师范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八)组织管理全旗各类教育的招生考试,负责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录取工作;指导全旗教学研究、教育科研、电化教学、教育信息化、教育装备技术工作;管理全旗教育科技学会、教育科技社团工作;负责管理全旗教育助学工作,组织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盟制定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措施。

(九)组织指导全旗教育科技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拟定我旗对外教育科技合作与交流政策。

(十)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旗汉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行业的汉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全旗教育科技法制建设工作;负责全旗教育科技行政执法监督、内部审计、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旗教育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旗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富民强旗专项资金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

(十三)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产业化园区基地、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科技创新与服务平台建设计划。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指导所辖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十五)组织拟定科技促进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制订相关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牧区建设和社会建设。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我旗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十七)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旗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九)负责全旗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十)制定我旗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旗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知识产权战略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知识产权活动的统筹协调以及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依法处理、查处专利纠纷及假冒专利行为,负责全旗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组织重大专利转化项目的实施;指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旗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工作体系,深入持久地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二十三)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