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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旗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全旗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司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拟订全旗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区、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旗律师、公证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全旗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旗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六)管理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七)负责机关计划财务工作和全旗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业务。

(八)指导监督全旗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按权限管理所属单位干部;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旗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九)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