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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旗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推进人才战略实施,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旗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全旗城乡统筹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贯彻上级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毕业生离校后指导服务工作,拟订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旗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

(五)负责全旗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综合管理全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工作人员退休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盟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人管理政策;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推荐和培养工作,贯彻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旗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工作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非领导职务设置和审批工作;协调、审核政府各部门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拟订全旗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订全旗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及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各类培训实体进行资格认证并进行管理;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和技工学校的资质审核;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牧民工相关政策,拟订全旗农牧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农牧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三)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