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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单位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责任。修编全旗国土规划编制并实施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旗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

(二)承担规范正镶白旗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和测绘规划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三)负责白旗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

(四)承担全旗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署、旗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旗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全旗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会同农牧业部门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七)承担规划旗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全旗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监测土地市场动态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测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旗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九)负责管理全旗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权限内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成果。

(十)负责全旗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承担全旗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全旗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三)组织编制正镶白旗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实施测绘行业管理,管理全旗测绘事业工作。

(十四)负责旗国土资源信访办理工作。

(十五)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