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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单位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锡盟有关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拟定全旗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和自治区、盟级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分配和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等工作;指导推进全旗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定全旗城乡规划的规章制度,指导全旗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旗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四)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落实全区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旗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负责室内外建筑装修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拟订全旗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指导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指导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旗村镇规划编制、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旗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散装水泥及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使用,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