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盟有关爱国卫生运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开展各项卫生检查评比并制定检查评比标准、办法;
(三)负责环境卫生治理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除害灭病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卫生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五)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对防治疾病、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组织实施对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治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卫生知识的普及宣传及卫生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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