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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旗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旗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旗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旗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研究提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负责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干部和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退伍军人就业实用技能培训。

(六)拟订全旗救灾工作规划和政策,贯彻上级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核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七)负责全旗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

(八)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自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权建设。

(九)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协调旗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处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地名信息化服务工作。

(十)负责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有关社会福利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福利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贯彻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贯彻执行《收养法》;负责全旗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婚姻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