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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

    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和旅游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研究拟订全旗有关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管理措施、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监督指导文物保护和利用;宏观管理和指导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负责拟订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三)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整合相关资源,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规划指导重点文化、体育、旅游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各类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宏观安排、调整全旗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专业体育工作的布局,指导全旗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人才培养,制定文化、体育、广电、旅游专业教育和科研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五)指导和组织全旗性艺术创作与生产,管理和指导全旗群众文化工作和图书馆、展览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业务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全旗性重大文艺、社会文化活动;拟定文化交流计划,管理全旗对外文化交流。

(六)宏观管理和指导全旗群众性体育工作和全旗竞技体育工作,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制改革;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负责对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员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承办、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主办全旗体育比赛;管理全旗性比赛和裁判员队伍,指导业余训练工作;统筹规划全旗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审批程序和办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组织指导体育宣传教育、体育科研和全旗性体育社团的工作。

(七)领导旗广播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负责旗内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配广播电视频率和规定发射功率;负责对全旗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全旗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管理旗内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全旗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负责旗广播电影电视对外交流合作,指导、管理旗广播电影电视节目进口和收录管理。

(八)依法对全旗新闻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版权保护;组织协调开展全旗“扫黄打非”活动;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九)指导、监督全旗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负责对全旗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和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拟定旗内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旗内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农村牧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落实上级部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旗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指导推进旗内广播电影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十一)组织全旗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项目和重要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按规定审核旅行社资格;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受理旅游者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培育和完善全旗旅游市场;组织全旗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负责旅游统计及旅游行业财会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工作,代表政府签定有关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