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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锡盟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正镶白旗统计改革、统计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制订正镶白旗统计制度;拟订正镶白旗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旗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锡盟普查方案,研究制定重大旗情旗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旗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旗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管理全旗性的基本统计资源,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组织指导全旗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组织指导统计教育、统计系统干部培训、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旗性的各种专项调查工作。

(七)组织完善统计整体功能,推进全旗统计信息自动化和统计数据库建设,实现统计信息社会化。

(八)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