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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
(一)负责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盟行署规定的其它事项;贯彻执行旗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负责落实正镶白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决议;
(二)负责编制,执行全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负责记载全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
(四)负责全旗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负责审批全旗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依法办理全旗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业务,防范风险;
(六)按照旗管委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交缴率,做好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
(七)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八)编制全旗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负责管理全旗单位住房基金及国有公房出售资金,办理住房资金存储、拨付业务;
(十)承办旗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