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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局

  

  单位职责    
     
 

(一)贯彻自治区、锡盟和正镶白旗关于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白旗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全旗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监测分析全旗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旗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全旗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根据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旗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工业开发区及重点企业的运行和协调。

(四)根据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的导向和政策,提出产业结构调整意见;负责工业领域的行业管理,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制定重点行业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工业布局调整;承担电力行业的运行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旗培育和壮大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职责,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依托国家、自治区和盟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和国产化。

(六)负责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技术改造,以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协调组织实施有关国家、自治区、锡盟及全旗工业和信息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信息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旗信息化工作中的技术标准;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和产业化融合。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及规划;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工业矿产资源和工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锡盟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旗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根据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经济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全旗工业经济(能源工业以外)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自治区、锡盟产业政策和全旗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全旗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十)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发展和电子商务推广以及社会和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工作;负责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信息化应用。

(十一)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的规划;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负责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指导全旗软件业发展,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全旗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指导和协调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三)研究拟订全旗煤炭工业行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履行煤炭生产、经营许可与生产安全管理职责,统筹全旗煤矿火区综合治理和瓦斯综合利用,承担煤炭行业经济运行的宏观指导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自治区和锡盟制定的产业政策,组织起草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研究提出正镶白旗扶持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统计监测分析全旗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运行态势;审核监督国家、自治区、锡盟和正镶白旗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的使用。

(十五)拟订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旗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工作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旗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办法;拟定全旗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拟订全旗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十八)研究提出旗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牧区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十九)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旗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二十)承担组织实施全旗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监测分析白旗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组织实施国家对外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旗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全旗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对外贸易相关商品、技术进出口计划管理。

(二十二)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际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授权办理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十三)执行国家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制定落实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

(二十四)组织实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产业损害调查,负责产业损害和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的建设;指导协调国外对全旗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协助完成涉及全旗的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的经贸谈判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旗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加强与俄罗斯、蒙古国贸易合作;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担全旗对外援助工作管理职责;负责国际无偿援助项目;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全旗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

(二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政策、法规,指导和管理全旗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审批和申报工作;指导协调全旗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

(二十七)负责全旗口岸规划、建设、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十八)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