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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公安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旗公安工作政策措施;部署、指导、监督全旗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旗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部署、指挥重大警务活动。

(三)负责全旗公安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负责全旗公安机关治安保卫,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四)组织全旗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负责侦办各类违法犯罪案件。

(五)负责全旗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旗公安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领导公安消防部队。

(七)负责全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维护全范围旗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旗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旗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全旗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打击工作;负责掌握全旗毒品违法犯罪情况,预防、打击毒品犯罪活动;负责全旗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旗公安机关依法承担执行刑罚工作;负责全旗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

(十)负责有关党和国家、自治区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组织实施全旗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和技术安全防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全旗公安信息化建设;负责全旗公安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拟定全旗公安机关经费、装备、被装的规划和实施;负责警务后勤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旗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全旗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负责全旗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受理、查办涉及公安机关的信访控告申诉案(事)件,负责全旗公安信访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指挥全旗境内各专业警察队伍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