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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水务局

   单位职责    
     
 

(一)负责全旗林业水利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生态环境建设、国土绿化、森林资源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旗林业水利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旗森林资源、陆生与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旗林业水利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旗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旗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办旗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旗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承担由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批上报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旗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旗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旗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旗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七)负责全旗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自治区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旗林业改革,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旗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指导山(沙)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办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旗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旗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拟订全旗林业水利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指导全旗林业水利及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全旗林业水利资金,监督全旗林业水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水利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水利资产;按有关规定审核重点林业水利建设项目;编制全旗林业水利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 组织指导全旗林业水利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培训和外事工作;指导全旗林业水利队伍的建设。

(十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旗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旗性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旗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旗水利建设投资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旗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镇、嘎查(村)供水工作。

(十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主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全旗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苏木、镇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渔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渔政执法。

(十八)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全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旗防汛抗旱工作,对旗内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指导水利设施及水域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实施全旗主要河流、水库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二十)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全旗立项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一)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旗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二十二)负责对全旗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依法指导全旗渔业生产、渔政监察和渔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旗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依法负责全旗林业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负责水库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五)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二十六) 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