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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局

  

   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拟定全旗种植业、畜牧业、农牧业机械化,乡镇企业等农牧业各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涉农涉牧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和办法。

(二)承担完善农村牧区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白旗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农牧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三)负责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白旗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负责组织落实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畜产品质量升级;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畜牧业优化区域布局,指导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奶业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生产预警监测及预防减灾工作。

(五)负责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制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区域经济发展;指导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六)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审核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标准;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审核及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的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动植物防疫检疫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和监督全旗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发布疫情、组织扑灭工作;负责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的责任,负责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负责管理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工作,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承担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运行工作,开展农牧业统计,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十一)负责制定全旗农牧业科研、农牧业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组织实施农牧业重大专项科研;组织实施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牧业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牧业先进技术,开展农牧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牧业新品种保护和农牧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村牧区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农牧业用地、草原、宜农宜牧滩涂、宜农宜牧湿地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四)负责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草原生态建设保护和建设规划,指导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工作及草原生态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牧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牧业、农村牧区节能减排,承担农牧业水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发展。

(十五)承办旗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