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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局

   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锡盟有关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旗生态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地各部门的生态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全旗草原生态保护规划、政策、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征占用草原、林地、水域、耕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的建设项目进行前期预审,履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征占用审批职能;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建设项目用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用地行为。

(四)组织农牧业、林水、环保、交通、公安、检察、国土、安监、住建、经信、旅游等部门,对全旗草原、林地、湿地、水域、耕地等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综合执法;负责对农牧业、林水、环保、国土等部门生态资源行政执法情况及草原森林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矿山治理、土地污染防治、水土流失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旗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全旗草原、林地、湿地、水域、耕地等生态保护红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组织发改、经信、环保、国土、农牧业、林水、住建等部门进行生态资源普查,建立生态资源台账及电子信息平台,实现生态资源的数字化管理。

(七)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自然资源环境损害程度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考核工作。

(八)协调监督全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报批、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九)负责对全旗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审核、登记、管理等相关工作;调处草原权属纠纷;负责指导全旗草牧场经营权的流转,建立草牧场流转平台;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禁牧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监督管理工作;履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草原法律法规行为的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旗草原面积、生产能力、生态环境状况及草原保护与建设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十)承办旗委、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